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时间:2022-04-16     来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阅读0

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对本科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的力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学秩序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结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际,特制定规定。

一、教学督导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一)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及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学校教学督导分为校院两级。校教学督导会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部)教学督导配合(部)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本单位教学与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三)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处为校教学督导联系单位,并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协调。除指定专人联系校教学督导外,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处定期参加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例会,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工作情况,以便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四)院(部)领导,特别是分管教学副院长,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教学督导工作列本单位年度教学工作重点。对教学督导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部)教学科长为所在(部)教学督导联系人。

二、教学督导员的任职资格

(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高尚的师德风尚

(二)熟练掌握督导所需知识,并对所属学科及相近学科前沿动态有一定了解,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三)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和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主要指教育教学管理理论)尤其是教育评价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四)工作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综合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具备工作条件的校内外专、兼职(或离、退休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三、教学督导的工作要求

(一)教学督导应加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教育理论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开展工作研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教学督导工作须坚持科学性、客观性、指导性、激励性,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利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调动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原则;教学督导工作务必做到严肃认真、深入细致、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三)教学督导应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工作总结。负责对全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学校的教学评估、教学检查、期末考试巡视等重大教学活动。教学督导要充分发挥在学校质量保障中的鉴定、诊断、导向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因材施教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

(五)学期听课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时任务,遵循“导重于督”的工作原则,加强对被督对象的交流指导。认真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学质量评估表”,对授课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课件、习题作业等)、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特别是教师教学的个性特点、优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教学督导员在听课后,要及时与被听课教师交流,并采用多种形式,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六)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实验室、自习教室、图书馆等,实地考察学生的课外学习及其它“第二课堂”的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七)教学督导工作时应佩戴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教学督导”胸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八)每学期至少与学生或教师座谈一次(小型座谈会或个别交谈),不定期地与校、(部)有关领导交流沟通,了解和反馈学生、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九)教学督导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四、教学督导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任何一门课程有权随堂听(课)、看(课)、(指)导、评(价)。对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负指导责任,直至提高教学质量。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言行有权制止和提出批评

(二)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师生有权提出批评,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处要向教学督导提供相关学习参考资料,对所完成的工作量按标准发放酬金。

五、教学督导的推荐和聘任程序

(一)教学督导在教师自愿的基础上由各(部)推荐,报主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的副校长批准。由学校颁发聘书和“教学督导”胸牌。

(二)每届教学督导的人数每专业平均1名的原则设置,聘期1-3年。

六、其他

(一)学校要划拨专门的经费(包括办公经费、督导酬金等)用于教学督导工作

(二)全体教师和学生要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学校要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